车机系统自动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:浙江醉驾案判拘役一个月

浙江一名男子醉驾后在车内昏睡,车辆因长时间无人接管触发车企紧急救援系统,系统按预设流程向其紧急联系人“110”报警。民警到场后查获该男子,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6mg/100ml。该男子承认醉驾,但辩称车辆自动报警应视为委托投案,自己未离开现场,请求认定为自首。

车机系统自动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:浙江醉驾案判拘役一个月

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解。浙江缙云县人民法院指出,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条,自首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。自动投案的核心是行为人基于本人意志主动、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。该案中,男子因醉酒昏睡已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,车企报警的目的是排查驾驶人安全风险,并非受其委托投案;其滞留在现场也是醉酒后无法继续驾车所致,并非主动等候处理。技术系统按预设程序报警,与驾驶人自主作出的投案决定不能混为一谈。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男子拘役一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宣判后其未上诉,判决生效。

这一案件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相衔接。指导性案例271号明确,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,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;即使利用配件逃避系统监测,也仍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。该案例中,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.5mg/100ml,因加装“智驾神器”坐到副驾驶位睡觉,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、罚金4000元。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也写入“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”。与王某群案不同,本案争议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前移到“到案方式能否折抵量刑”,但结论相同:辅助驾驶没有免除刑事责任,自动报警也没有创造自首情节。

按《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》国家标准,L0至L2级属于辅助驾驶,驾驶人须全程监管并准备接管,是唯一责任主体;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才开始将部分责任向车企转移。目前市面绝大多数家用车型仍是L2级,开启辅助驾驶后放任不管本身就违反法定义务。民事层面也遵循同样逻辑:因驾驶人分心、疏于接管或违规使用辅助驾驶导致事故,驾驶员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;只有确认车辆存在产品缺陷或功能故障且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,车企才进入赔偿责任范围。